|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湘乡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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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10 15:42 文章来源: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XXDR-2009-01004
湘政办发〔2009〕7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湘乡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一日
湘乡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发展机遇,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沿海转移到本市的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及配套生产企业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要与我市的资源、区位优势相结合,与我市的产业结构提升和区域布局优化相结合,与促进就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与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和和谐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政策引导带动和市场机制调节相结合。
第四条 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五条 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经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湘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我市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库,明确工业园区及重点工业小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分工协作、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竞争有序、生态环保的发展格局,引导产业转移有序承接。
第六条 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开发公司,促进园区建设管理市场化、企业化;加大承接园区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水、电、路、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环保设施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
第七条 标准厂房建设
(一)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容积率达1.0以上,绿化率达25%以上;
(二)鼓励有资质和实力的第三方入园代建、承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转移企业自建厂房,其建厂规费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同等待遇。
(三)转移企业可购买或承租标准化厂房。租用厂房自企业投产之日起2年内每平方米补贴2元/月;第3-5年内,每平方米补贴1元/月。补贴款项从企业所缴税收形成地方财力中的部分中返还给企业。
第三章 优惠政策扶持
第八条 用地扶持
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22号)由国土局、商务局联合向上级争取用地指标。
(一)在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用地的基础上,用地计划主要用于承接产业转移项目;
(二)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引导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入股、联营等形式承接产业转移;以土地使用权联合建设标准厂房的,根据双方协议,在规定范围内按程序批准土地入股建设标准厂房,用于承接产业转移项目。
第九条 建设支持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在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由企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包括土建、绿化美化、天然气、水电安装等。
第十条 财税扶持
(一)市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50万元,以后视情况递增;
(二)凡进入园区(含重点工业小区)的加工贸易企业,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5万元/亩以上、10万元/亩以上的,由市财政分别按5万元/亩、8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投入,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国家鼓励类的转移项目、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银行贷款可由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给予适当贴息;
(四)园区企业上缴税收的市本级所得部分,按市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7号文件规定,前三年100%、后两年70%奖励给园区,其中:20%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余下部分安排到企业;
(五)客商投资新办加工贸易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纳税额(按市本级财政所得部分计算)给予奖励,年纳税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30%计奖,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计奖;
(六)对产业转移企业的税收缴纳,税务部门应认真执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提供优质服务,尽量减少检查次数,如确要检查的需经税务局局长批准,且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对纳税人因资金紧张缴税暂有困难的,可按规定予以缓交,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一条 规费减免
(一)切实减轻入园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产业转移项目从建设至投产前,其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实行先征后返。上解收费按中央、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其他服务性收费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按实际服务成本核定,限额收取。
第十二条 大通关扶持
加强与海关和沿海地区物流枢纽的协作,疏通转关运输渠道,搭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区域快速通关平台,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口岸大通关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口岸大通关效率,降低通关费用和时效成本。
第十三条 物流运输扶持
(一)努力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条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园区产业基地型物流项目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节省、高效、优质、便捷、专业的物流运输服务;
(二)引进大型物流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鼓励企业参与铁海联运的运营模式,积极扶持万里行综合物流建设,协助企业加入“铁海联运”线路,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第十四条 融资扶持
(一)支持产业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和专利权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二)鼓励金融机构对产业转移企业、园区基础建设投资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产业转移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四)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企业用工扶持
(一)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沿海回流人员进入加工贸易企业就业,免收档案托管费;
(二)新办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本地劳动力,可由政府按企业用工要求在本地实行一次性劳动就业免费培训;
(三)对登记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加工贸易业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四)吸引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到湘乡务工,加工贸易企业用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在公办学校入学,免收择校费;
(五)加工贸易企业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劳务市场招聘员工,费用全免;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
对重大投资项目、产业带动力大的项目和一次性转移10家以上企业的产业群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优惠政策的决定》(湘政发〔2008〕7号)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给予更优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第十七条 探索承接产业转移的新方式
(一)积极探索产业链招商、项目招商、以商招商以及小分队招商等多种招商途径,选择客商比较集中、产业转移倾向比较强烈的沿海城市开展驻点招商,增强有效性和针对性;
(二)注重发展乡情、亲情、友情等关系招商,充分调动湘籍在外成功人士和企业家为家乡招商引资牵线搭桥,鼓励在外各类成功人士回乡创业;
(三)积极探索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按照市场方式整体经营和管理园区。
第五章 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强化领导
(一)全市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对口衔接,指定承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竞争,浪费资源;
(二)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加工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并由市长主持协调落实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中的有关工作和政策措施,及时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市政府指定政府职能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对口联系,明确专人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在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明确一名市级领导对口联系。
第十九条 改革行政审批服务
推行行政审批代理制。加工贸易企业新建项目和新设立企业的审批服务事项及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按照“归类打捆、部门审批、统一缴费、内部分解”的方式,由市政务中心统一受理、全程代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全程监督、超时问责。市本级审批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服务项目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时视同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 提高服务效率
(一)加工贸易企业用水立户自企业申请安装之日起限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压器立户、增容、用电自企业申请安装之日起限期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用水用电安装只收取成本费;
(二)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领导小组对审批事项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与督查
(一)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具体考核细则;
(二)园区、加工贸易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执法收费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或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园区或企业收取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拒绝,并按“三乱”行为论处,实行行政问责;
(三)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减少多头检查,严禁重复检查、重复检测。严禁索、拿、卡、要,严禁以权谋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指定建筑所用材料和产品。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四)市政府优化办、市监察局要积极受理、处理企业投诉,依法保护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依法维护工作、生活秩序。对行政事业单位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责任。
(五)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抽调警力在园区(重点工业小区)设立警务站,对恶意阻扰企业建设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从严从快处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警务人员在接到企业报警求助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对打击处理不及时,现场处置不力,给企业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的,实行行政问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商业 产业 加工 贸易 细则 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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