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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外劳[2006]02号)
2007-03-26 11:27  文章来源:湘乡市商务局外派劳务服务中心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湘乡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文件


                        湘外劳[2006]02号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输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引导、规范管理、规避风险、促进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外派劳务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具体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行为总则
第一条 外派劳务人员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派劳务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条 外派劳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对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
第三条 外派劳务人员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令、法律、法规;
第四条 外派劳务人员必须服从湘乡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和雇主的领导和管理;
二、外派劳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忠于祖国要有爱国主义精神,人在他乡,心向祖国,把祖国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的事情。
第六条 品行端正要诚实、谦虚、勤劳、节俭、不追求奢侈、不贪图享乐,遵纪守法。
第七条 敬业精神要学有所长,忠于职守。勤勤恳恳完成劳务合约中规定的劳务任务。
第八条 身体健康要有健康体魄,胜任劳务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要求。
三、外派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 必须服从派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涉外人员守则,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忠于祖国,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
第十条 必须遵守口岸、边检、海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或超定额携带物品出入境,不得做“水客”或代“水客”携带物品过关,不得倒卖外币和自用物品。
第十一条 必须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政府的法令、法规。不准参与当地任何政治、宗教和黑社会活动,不准叛逃、出走、走私、吸毒、嫖娼、盗窃、赌博、流氓打架、酗酒闹事,不准进行其它违纪活动。
第十二条 必须服从雇主的工作安排,努力工作,搞好与当地工人的团结合作关系,不准在当地另找工作。
第十三条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雇主及时办妥在当地居留和工作的合法手续。
第十四条 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善始善终地完成外派劳务任务。
第十五条 如期完成境外劳务任务后,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返回国内,不准借故滞留境外。
四、外派劳务人员工作守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劳务合同(协议)的规定,遵守雇主方的厂规厂纪,接受雇主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圆满完成雇主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敬雇主,与当地工人和睦相处。
第十八条 不准擅自离职到另外单位受雇或在另外单位兼职,否则派出单位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不准罢工闹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威胁雇主。
第二十条 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赌博、吸毒、酗酒和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国外怀孕、生育。
第二十二条 不得参加当地的政治、宗教和黑社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密保管好出国护照等有关证件,确保不得遗失。
第二十四条 劳务人员在工作、生活中遇有疑难、争议、或特殊困难时,须循正当途径向雇主和派出单位反映,劳务人员须服从派出单位和雇主协商后作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境内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遇有意外工伤病故事故,应立即报告雇主和派出单位迅速处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遵守劳务合约(合同),如有违约行为,派出单位有权依法作出处理,劳务人员因违约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违约者自负。
第二十七条 合约期间要求解除合约,须提前一个月向派出单位提出,在征得派出单位和雇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得解约,解约手续由派出单位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务人员在执行劳务合约期间违约离职者将视为自动离职而受到解雇处理,从接到报案违约者离职之日起,违约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违约者自己承担,派出单位和雇主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合约期满必须如期归国,不得越期滞留或转往第三目的地。
第三十条 合同期满回国后,劳务人员必须立即交还有关出国护照证件或其它有关手续。
五、劳务人员工作保障与风险
第三十一条 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如发生工作意外致伤致残,雇主负责按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严重事故造成伤亡者,负责办理一切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劳务人员在境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由雇主负责办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期内劳务人员享有最低工资(底薪)保障,最低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工作达一定期限,可享受合同规定的年休假待遇,往返机票由雇主负责。
第三十五条 雇主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合适的食、宿条件和其它相宜的健身娱乐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如天灾、战争、政治动乱等)致使合同不能继续执行时,雇主负有保护劳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必要时还应协助劳务人员回国并支付回程旅费。
第三十七条 劳务人员享有劳务合同中规定的其它各项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劳务人员合同期满而雇主要求继续留用者,在取得派出单位、劳务人员和雇主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续签协议,由派出单位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六、担保人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劳务人员圆满地完成合同规定的境外劳务任务,对外派劳务人员实行担保人责任制。
第四十条 凡申请外派的劳务人员,须由劳务人员的亲友或介绍人提供书面担保,担保人须在担保书上签字确认(担保书另附于后)。
第四十一条 担保人必须是有正当职业、正当收入、或拥有法定资产、无犯罪案底的中国公民、担保人是劳务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的道德操守,经济行为出具保证的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担保书可经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七、境外劳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派出单位是国家授权对外派劳务人员实施全面管理的合法单位,有责任对劳务人员在境外执行劳务期间的行为进行有序的管理,劳务人员在境外工作时必须遵守派出单位制订的管理制度,协助派出单位完善地完成劳务任务。
第四十四条 根据劳务所在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对境外劳务人员的管理采取不同的方式;1、派出单位派出专人到国(境)外直接进行管理;2、派出单位指定劳务人员协助管理;3、派出单位委托雇主协助管理;4、派出单位不定期地派人到国(境)外检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受派出单位指定或委托协助进行管理的个人(或雇主),负有派出单位授予的、特定的管理权限,必须对派出单位负责,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情况,发现突发情况或意外问题时,应立即向派出单位报告和请求,不得延误造成损失。
第四十六条 受指定或受委托的管理者有权取得派出单位给予的补贴,如受指定或受委托的管理者工作失职,派出单位有权随时撤换。
八、派出单位(甲方)、雇主(乙方)、外派劳务人员(丙方)三方的职责(要点)
第四十七条 甲方职责:1、为乙方选派劳务人员并为其办理出国手续;2、按甲方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协调乙方与丙方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实现各方应得的权益;3、协助乙方实施对丙方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乙方职责:4、保障丙方正常的工作,在工作所在国家(地区)为丙方及时办理合法的工作许可证;5、妥善安排丙方的工作条件和食、宿,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实现丙方的权益;6、管理丙方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丙方职责:7、了解工作任务、性质、纪律、法规、工资、待遇等相关标准和要求,外派工作过程中,一切按合同和规定执行。8、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劳务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乙方的厂规,勤奋工作;9、有问题循正常途径反映,不准闹事,不准罢工,不准擅自离职、跳槽;10、服从甲方和乙方的管理。
第五十条 甲、乙、丙三方应就劳动条件、工资保证、费用交缴、人身保险、福利待遇,纪律约束等问题,共同签订“外派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是三方为完成既定劳务工作必须共同信守的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九、派出单位的资格和职权
第五十一条 派出单位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外派劳务政策,对外洽商劳务合作,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外劳务合作协议,以及对劳务人员全面负责的经营公司。
第五十二条 派出单位必须经由国家商务部审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批准证书,方有资格进行经营。

  
                                           二00六年十月十五日









抄送:政府办 商务局 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播电视局 
公安局 工商局 教育局 招商局 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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