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湘外劳[2007]01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的管理,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规避风险、促进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湘乡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是我市外派劳务服务机构,负责做好本市外派劳务的有关宣传、组织、招选、培训及对劳务人员家属进行必要的协调服务等工作,负责与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联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与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人员个人(家属)签订规范的责权利明确的合同(协议)。
2、各乡镇办视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的可以成立相应的外派劳务事务所,乡镇办外派劳务事务所的业务工作由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经营公司及中介机构注册程序
1、在我市境内成立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应按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公告》(2004年第3号令)经商务部的认可,依法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按程序到地方商务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2、经营公司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现在我市境内的中介机构,必须到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备案,并完善相关手续。
4、拟在我市境内申办外派劳务中介机构的,须经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审查、批准,然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申请成立外派劳务中介机构,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注册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当的经营能力,无不良行为记录。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4)具有足额交纳外派劳务工作备用金的能力。
(5)具有熟悉外派劳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人。
(6)拥有固定的外派劳务经营渠道和稳定的上级经营公司。
6、申请成立外派劳务中介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4)公司章程,管理制度。
(5)有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6)由经营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与经营公司签订的《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
(7)授权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在达到上述条件,并且相关材料齐全,报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其经营资格的批复,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8、参照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外派劳务对外派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第2号令》,企业在得到许可,须交纳对外劳务备用金,待手续完备后方可领取正式批文。
9、企业凭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
10、对达不到上述5、6项的条件,又有一定外派劳务派出渠道的中介机构,可凭经营公司的《授权书》和与经营公司签订的《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经营公司营业执照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到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备案,并交纳足额备用金后,接受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11、外派劳务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年审,应先由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初审并签述意见后,再交工商局年审。
三、外派劳务工作管理
1、中介机构在开展组织招收工作前,应持与委托经营公司签订的《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和《授权书》报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备案。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对外签约,也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其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经营公司根据协议支付。
2、经营公司不得委托或授权个人代为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3、按外派劳务“多渠道进,一个漏斗出”的管理原则,所有中介机构及乡镇办外派劳务事务所与经营公司签订的《委托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均应报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备案。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有责任对经营公司的资金及劳务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对违规操作者,将及时查处和打击。
4、各中介机构委托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与经营公司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不收取任何服务费,在项目考查及签约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
5、各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培训,应由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6、各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对违规操作者,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将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从严处理。
7、经营公司和中介机构通过有权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名单应及时报送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备案,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按规定抄报外派劳务工作相关部门。
8、各中介机构应相互协调、规范经营,共同把我市外派劳务事业做大、做强。
四、组织领导
1、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市成立了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商务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招商局、法制办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市外派劳务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2、主要部门分工及职责
(1)商务局:归口管理全市的外派劳务业务工作,拟订全市外派劳务发展规划。负责中介机构的资格及合同审查和登记备案,对全市外派劳务合作进行统计、调研,审批外派劳务的宣传、广告,接受投诉咨询,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例行检查,打击非法中介组织。
(2)工商局:负责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审、广告(含网络)审查。并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及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打击。
(3)公安局:凭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抄送的“经营公司及中介机构登记备案材料”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护照审批手续。严厉打击非法活动和违法对外劳务合作案件。
(4)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市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进行对外劳务合作广告宣传,并严格把关。经营公司及中介机构在我市的对外劳务合作广告宣传,必须经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凭审核盖章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表》报工商局审查后,到广播电视局申请广告宣传。违规发布外派劳务广告按“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承办单位责任。
3、依法打击非法劳务中介活动,全力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外派劳务合作经营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的举报投诉。市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内容依法进行查处,以保障我市外派劳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市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775522。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规范 劳务 管理 办法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发:各乡镇办及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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